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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聆听孩子心声当庭宣判
发布时间: 2017-01-19    文档来源:浦东文明网    

  孩子,是父母一辈子的牵挂。当父母离婚时,除了财产分割,重要的便是孩子抚养权的争夺。近期,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,法官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,结合父母双方的综合情况依法做出判决。

  2006年9月,金夏与蔡俊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,并约定女儿蔡小燕与蔡俊共同生活。后经法院两次调解,蔡小燕先于2010年2月随金夏共同生活,后于2010年10月变更为随蔡俊共同生活,但金夏为方便照顾女儿,搬到蔡俊处与其同居。然而,两人在教育孩子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,金夏于2016年7月搬离蔡家,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金夏与蔡俊同居期间,双方共同抚养女儿,因此金夏对女儿的生活习惯、学习状况较为了解,且金夏目前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,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,考虑到蔡小燕正处于青春期,由母亲陪伴、照料和教育比父亲更为有利。鉴于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,法院还征求了其本人的意愿,小燕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。据此,法院判决蔡小燕由金夏抚养。蔡俊不服,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,请求变更抚养权。

  庭审中,双方就各自的抚养优势展开了辩论。蔡俊指出金夏的生活条件和居住水平均不如他,而他在经济与教育环境方面都有优势。金夏则指出,她的住处离学校更近,之前的学校家长会也均由她参加。庭审中,蔡俊还对蔡小燕在一审中愿意跟随母亲的表述提出质疑。

  为了解孩子的真实意愿,法官休庭并细致地询问了蔡小燕。蔡小燕明确表示希望随母亲共同生活,并向法官反映了父亲对其经常粗暴打骂的情况。

 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蔡小燕已年满十周岁,其对跟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。蔡小燕在一、二审审理期间多次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,意愿应予尊重,且金夏亦具备照顾蔡小燕生活的经济条件和能力,故一审法院确认蔡小燕随金夏共同生活并无不当,合议庭经商议后决定当庭宣判,驳回蔡俊的上诉请求,维持原判。宣判后,小燕与其母亲当庭相拥而泣。

  (本文所用均为化名)

信息来源:浦东时报

责任编辑:陈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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